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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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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指南 | 环保验收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26       发布人:小编      

公示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特别说明: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点击可跳转),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提醒: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进行信息填报。


推荐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 第9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公告 2007年 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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