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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三德祥电机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三德祥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5507728XU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寿宁县武曲镇大韩大皇岔

2023年6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使用的6射芯机中有3台射芯机配套的集气罩管道脱落,执法人员15时41分现场检查时射芯机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电源灯未亮起,设施未运行,射芯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你公司负责人看见执法人员后将射芯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打开,15时43分射芯机废气处理设施电源灯亮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三德祥电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6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负责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负责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录像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加强人员和设备管理,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整改完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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